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8-06-12 点击次数: 次
本报讯(记者 柳文)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,经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批准,《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这是安庆市自然生态类首部地方性法规,对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天柱山风景名胜资源具有重要意义。
作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,天柱山景区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短板,出现了一些亟待依法规范的问题。
为全面加强天柱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管理,安庆市启动风景区立法工作。去年9月,安庆市发布《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。经多方论证调研,去年10月,安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《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(草案)》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合法性、合理性、针对性、可操作性等方面对《条例(草案)》提出了21条意见建议,均被采纳并作相应修改。 《条例》于今年4月经安庆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获得通过。 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四条,明确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主体责任,为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。